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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三中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2011年2月14日 | 点击数:9926 | 【】【】【

九江三中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我校办事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本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下属单位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本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日常工作。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职权运行不规范

1、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2、在职权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县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五、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理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六、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实行违反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部门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

九江三中

2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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